财政部、海关总署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于7月8日联合发布了支持长春2027年第33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筹备工作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三部门的公告,长春大冬会组委会(简称执委会)在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和赞助计划分成(包括货物与资金)方面所得的收入,将免征增值税。此外,执委会通过市场开发计划获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例如标志)的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以及门票销售收入和相关收费卡收入,同样免征增值税。
对于执委会与中国集邮有限公司合作发行的纪念邮票收入,以及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的纪念币收入,将免征增值税。执委会从广播、互联网、电视等媒体获得的收入,以及按照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相关服务收入,也将免征增值税。值得一提的是,执委会在赛事结束后出让资产所获得的收入,将同时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在印花税方面,执委会的营业账簿以及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将免征其应缴纳的印花税。同时,财产所有者为捐赠财产给执委会而书立的产权转移凭证,也免征印花税。
关税方面,执委会为筹办长春大冬会而进口的、由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且国内无法生产或性能不达标的直接用于赛事的消耗品,将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至于执委会进口的其他特殊物资,在长春大冬会期间将按照暂时进境货物的规定处理。若赛事结束后复运出境,则予以核销。若有物资留在境内或进行变卖处理,则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依法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